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乡镇骨灰设施规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乡镇骨灰设施规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规划部门要办什么手续?
公墓可以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经营性公墓是殡葬服务的一项设施,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从严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现有的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规划等部门负责清理。需要保留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不需要保留的令其停办。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这类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 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公墓可以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
江苏省在大田地建坟有规定 吗?
答:江苏省规定不准在大田地建坟。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坟地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有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平方米土地,各市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有的零点六平方米,有的零点八平方米,各级***部门并规划了陵园,由各乡镇地方民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墓碑标谁,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殡葬改革,并还大大地节约了土地***,利国又利民。
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54条。
陈志红表示,《条例》以加强殡葬管理,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为出发点,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遗体和骨灰处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在公墓面积上,《条例》规定,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陈志红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丧事、祭扫活动扰民一直是殡葬管理难题。陈志红表示,对此《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陈志红表示,在移风易俗、推进现代殡葬理念方面,《条例》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条例》还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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