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乡村水务建设指导意见汇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乡村水务建设指导意见汇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自来水的法律条例?
1、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中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2、知识拓展:国家环保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 行)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城市供水条例?
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6号令决定将其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能源、材料、价格、科研等方面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水利、建设、地质矿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凿井取水。
第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1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规范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包括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旨在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保障农民饮水安全权益。
年度工作报告书,供水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该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体现。
因为年度工作报告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文件,反映了协会一年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总结,而初审意见则是主管单位对协会提交的报告书进行的审核和审查,所以初审意见应该在报告书中有所体现。
此外,初审意见也是协会进行改进和提升的重要依据,应该详细记录,包括意见内容和处理措施,并及时反馈给主管单位,以便进一步完善协会的工作。
农村自来水管没有标志被挖有没有责任?
根据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如果农村自来水管没有标志被挖,责任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和责任分配:
如果挖掘工作是由农村自来水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的,并且他们没有提前标明管道位置或提供足够的警示,那么他们可能会承担责任。
如果挖掘工作是由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并且他们没有事先调查管道位置或***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导致自来水管被挖损坏,那么他们可能会承担责任。
如果农村自来水管道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的标志和保护,导致被挖损坏,那么责任可能会落在农村自来水公司或相关部门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分配可能会受到地方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影响。如果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乡村水务建设指导意见汇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乡村水务建设指导意见汇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